媒體人:甘樹然錯判的低劣程度超出正常范圍,突破專業底線
5月28日訊 中國足協公布2026賽季第八期裁判評議,其中中超第14輪,山東泰山3-3武漢三鎮,卡迪斯造點為假摔,裁判判罰點球屬于錯判。該場比賽的主裁判為甘樹然,VAR是劉釗。媒體人尹波撰文認為,甘樹然錯判的低劣程度超出正常范圍,突破專業底線。
媒體人尹波微博內容如下
本周三,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評議組本賽季第8期裁判評議報告出爐。這期評議報告跟此前各期不同的是,有個判例的結果,報告還沒出臺,輿論已經普遍預見到了。那就是中超聯賽第14輪山東泰山主場對武漢三鎮之戰,主裁甘樹然判給客隊的那個點球。錯判剛發生時,便有業內人士斷言,只要主隊申訴,這次判罰百分百會被評議專家們認定為錯判。當本期評議報告一公布,許多讀者(不僅是主隊方讀者)第一時間不看前面的其他判例,直接跳到位次靠后的關于這一判例的評議——果然不出所料,評議結果,以及產生這一結果的評議敘述過程,跟人們事先打好的腹稿幾乎一模一樣。這種相關各方對同一判例認知高度類同的情況,是極其罕見的。因此,對這一判例后繼如何處理,值得足協裁委會三思而行。
我這么講,并非由于這一錯判的受損方是山東泰山。自裁判評議制度設立以來,泰山可謂評議報告里曝光率最高的球隊,頂多加上個之一,且基本屬于受損方,然而今年以來,似乎風向開始改變,泰山破天荒地在一次錯判判例里成為受益方。比較之下,某些之前要么極少被評議報告提及,要么一提及天然就占據受益方一邊的俱樂部,突然經常以受損方角色上榜了,讓人不得不相信古人那句“風水輪流轉”有時候是靈驗的。所以,本賽季至今我對評議報告很少評論,因為評議結果的“多元化”,意味著“每支球隊都可能從錯判中受損,同時也可能從錯判中受益”的說法終于兌現了,這樣就能接近一個我們期待的現實:盡管錯判難以杜絕,但只要大家從錯判中受損和受益的比例大致相當,其實就等于實現了相對公平。既然如此,就沒必要專門評論了。沾了光不吭聲,一吃虧便不依不饒,不是正常的輿論形態。這次泰山再次當上錯判受損方,我又寫了這篇評論,本意絕非為泰山喊冤,而是想就怎樣改進由此折射出的裁判水平參差不齊的現狀談一點看法和建議,以盡量避免此類低級錯誤再度重演。
這一判例之特殊,原因是錯判發生后,從第一次慢鏡回放起,錯判的事實就極為清晰,不存在模糊空間。若記載裁判此類判罰的教科書里需要收錄一條“假摔騙點”實例,這次判罰再合適不過。直播這場比賽的各大平臺主持人和嘉賓,都認為這個點球不該判,客隊一方的主播亦持質疑態度。賽后的社交平臺難得觀點一致,受益方的三鎮將士和武漢球迷,也沒人出來替甘樹然辯護。如果說,判罰當時甘樹然或許視線被擋判斷失準,那么,在VAR介入、他到場邊回看之后,仍堅持維持錯誤判罰,性質就不一樣了。說句實話,這是一次連業余裁判也不會犯的極為低級的錯誤。作為多次執法頂級聯賽的裁判,甘樹然為什么要做出這樣一種不符合正常邏輯的選擇?有人說是非專業因素;有人說是其業務水平太低;有人說是他前面給了主隊一個點球,想借這次機會幫客隊找回平衡。
嚴格講,我們很難判斷甘樹然做出判罰時動機如何,缺乏客觀證據前提下,由結果推理主觀動機,顯然沒有實質意義,只有一點是能夠得出結論的,即這確實是一次低劣程度超出正常范圍的錯判。就算排除“非專業因素”,單講“專業因素”,這也突破專業范疇內的底線了。對因明顯錯判造成影響比賽結局后果的裁判,裁委會按規定和慣例會給予內部停哨處罰,一般是停哨兩場,嚴重的再增加停哨場次,還有取消年度優秀裁判評選資格、降低執法聯賽級別等處罰選項。假如甘樹然這次仍只是受到類似處罰,哪怕多停幾場哨、多損失萬把塊錢的出場費,甚或讓他降級去吹中甲,恐怕事后還會一切照舊。
我們對足協和中足聯內部處罰裁判的具體依據和程序不太了解,估計會有相應的分級處罰機制。不過,處罰的目的是什么?除了名聲和經濟層面受損,受過處罰的裁判,解禁后理當看出“改過自新”的變化,而不能該犯的錯誤照樣犯,甚至變本加厲。“非專業因素”是不是改掉了沒法衡量,至少“專業因素”要有所改變。據說這位甘主裁就不止一次受罰,犯的錯沒受罰前還是一般性的,受罰后干脆給你來個超低級的。對這種經常“埋雷”的裁判,要有“排雷”的制度設計和落實措施。
即使只從本期評議報告內容看,提升對犯錯裁判處罰效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也刻不容緩。這期評議判例里引發強烈關注的,還不光是甘樹然這一例,另外兩個點球錯判判例,受損方都是天津津門虎。對一支負10分開局、聯賽上半程一直苦苦為保級而戰的“副班長”球隊而言,連續錯判與“致命”之間是可以劃等號的。當然,兩次錯判來自兩套裁判組合,犯錯情節也沒甘樹然那么離譜,歸咎于“非專業因素”的依據更加不足,可是,無論原因何在,只讓當事裁判“內部停哨兩場”,能說得過去嗎?
錯判是足球的一部分,絕非中國足球裁判的“專利”。區別在于,公信力和權威性角度,中國足球的公平執法環境更差,公眾對裁判執法的公平性要求更高,“專業因素”與“非專業因素”的界限并不明確,對公平執法的需求超乎常態。足協和中足聯對裁判的管理、處罰,必須考慮到這樣的“國情”。















